尊敬的各级司法部门领导你们好:
辽宁省凌源市北炉乡本村西街村民王海山儿子王新华,2010的10月13日18时,被杀人犯王立志杀害致死,(孩子八岁)已不幸身亡,给受害者家属造成极大伤害和痛苦。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给受害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费330770.00元(一个月付给),至今没有得到一分经济赔偿。
申请人在2011年10月10日向朝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此已三年之久,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按法院的要求交7000元评估费,已经出据评估报告,但不知何故,法院至今没给执行拍卖。为此,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请领导在百忙工作之中抽出时间关注一下,法官偏向罪犯家属,请求朝阳一级法院执行,督促法院公平合理尽早执行,还我们一个公道,以慰藉失子之痛,安抚孩子的亡灵。
希望法官们看到我的信息,能还我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