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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混淆是非良知何在?

区域:北京市 -- 大兴区 类型:不平则鸣 浏览量:人次 发布时间:2014-09-16 11:48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未提供 电子邮箱:shouhaizhe680@sohu.com 所在地址:北京市大兴黄村
不平则鸣
  

 

 鉴定的目的不是揭开事实真相而是混淆是非--良知的缺失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4821日出具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 [2014]鉴字第1499司法鉴定意见,将明显做假“收条 ”通过鉴定机构的幌子变成模糊混淆是非。

 

201010月,为帮助公司借款,本人与另两人作为单位职工在公司及高利贷者邓阳芝(原告)安排下,当时在只有两行字的收条上签了字。201311月邓阳芝在北京大兴区法院起诉我及另一名员工,我们自始至终从没有见过更没有拿过一分钱,却起诉要求还钱三百多万,卷号是2013年度大民初字第14173号”和“2013年度大民初字第14174号”。

 

我坚信着假的真不了,我相信鉴定机构有能力揭开事实真相的原因有三:

1、  我签字时根本就没有中间三行文字。

2、  原告亲自交给我们公司及北京大兴兴丰派出所的《收条》中均没有中间三行文字

3、  我单位与我同样案子(同一原告、同样案由)转到河北石家庄法院审理后,原告已经承认收条中中间三行内容为原告私自后加,并已经撤诉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整个社会看如下内容,不需要反思和追究吗?这样的鉴定机构不是在打着合法的幌子坑害百姓吗?

 

1、明显不顾客观事实,不是为了查出事件真相:我们谁都能看出检材中两段文字字体、大小不一样。两段文字书写时间相差近三年,在目前笔迹形成时间鉴定非常成熟和普遍的情况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821作出鉴定意见:“后加字迹与原字迹同一时期形成。”鉴定出不符合事实的结果。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草率、唐突,为了结论而结论。对于一份原告已经承认,且外观明显是后添内容的字迹公然做出虚假意见,荒唐至极。

 

2、采用模糊语言混淆是非:鉴定意见中多次使用“含量相近”、“数值较低”、“无明显差异”等模糊语言,该《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同一时期形成”,司法鉴定人对“同一时期”的解释是“一年、两年或更长时间”,将一个很明显虚假的证据经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变成模糊的东西,利用司法故意将事实变模糊,左右逢源。在该鉴定中心讲不讲科学?

 

3、国家赋予的司法鉴定机构还要不要诚信?要说技术水平不够,该鉴定机构却冠以为国家级,端倪在哪儿,鉴定人员的良心何在?某些人利用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滥用权力,歪曲事实,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为无物,不尊重客观事实作出该不公正鉴定,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给本人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该鉴定机构管理不严,用人失察,放任虚假鉴定意见流出危害社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万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及时纠正,公平正义地给予处理。

 

     几百万对百姓来说就是要命也够不着的天文数字,是要命的不是儿戏。司法鉴定机构怎么能这么随意出不符合事实的意见,怎么配称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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