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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子被强奸,寻求帮助

时间:2013-10-12 11:17来源:法务传媒 作者:被害人 点击:
性侵犯案件是每一个女性的噩梦和耻辱,也是人类文明中极其丑陋的一种现象。报案的结果,有时候甚至反而会让受害者的生活更加糟糕,受到周围人的不公正的待遇,这等于是对受害者的第二次伤害!


公安取证疏漏留下腐败的可操作空间

刑事立案监督规定形同虚设检察院拒绝履行监督职能

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被立法者无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规定形同虚设,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拒绝行使监督职能,拒绝建议猎德派出所提请批准逮捕。

刑事报案的案情如下:

      2013年5月18日晚,陈某(已婚已育)组织初中的4位同班同学,合共5人,3男2女在广州市达道路的武汉菜餐馆吃饭,因我迟到,被罚3杯马爹利。席间,我们5人喝光了一支2斤装的马爹利。饭后,陈某提议去唱卡拉OK,但另外2位男同学均表示要回家,只有我、钟某和陈某3人前往唱K,陈某在包房里要了一瓶马爹利。约1小时后,苏某加入我们一起唱K。苏某过来后,我记得自己去过一次洗手间,去洗手间的时候我并不觉得自己非常醉,因我清晰记得自己在洗手间里照镜子和整理头发。但后来就不明原因意识慢慢开始模糊,隐约记得后来还有一位初中同学胡某来过卡拉OK,但他有没有唱歌,说过什么我完全不知道。接下来,我说过什么,做过什么,和什么人在一起,去了哪里,我自己在当时完全不知情,直至2013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我醒来发现自己在猎德的沐足店其中一间麻将房,陈某睡在我旁边的沙发上,我当时没有穿裤子,内裤在我左手边的沙发边,之后我在沙发上哭了,陈某没有说什么,递水给我喝。那时我处于半清醒状态,一时之间思绪很混乱,我未能作出任何反应,后在9点左右,陈某打计程车送我回家。

      回家后,我努力回忆已发生的一切,我与陈某交情一般,除同学聚会外从未单独相处过,终于我意识到自己被陈某强奸了,并于5月19日下午2点左右,我鼓起勇气亲自前往广州市猎德派出所报案(报警回执号:05200007),称我于5月19日凌晨被一男子陈某强奸。民警安排法医对我进行验身,其它取证和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我发生性行为后被刑拘。我在被强奸前与陈某及其他同学一起饮过酒,监控视频显示我当时无法自行行走,由陈某与一名女服务员搀扶我进入沐足店房间,且我小腿有约10厘米长的瘀伤。我已向民警讲述我在凌晨至上午8时许一直失去知觉,没有任何意识和记忆,明显不是一般的酒醉状态,但接案民警并没有重视我所陈述的症状,没有安排我进行验尿,对证据采集不全。执法者的取证态度何在?后来当我对取证产生疑问时,民警竟然反问我为什么没有提出要求?执法者的取证手段需要依赖被害人的要求吗?公安的办案需要被害人指导吗?公安办案的专业判断和基本的职业怀疑在哪里?就这样,能证明我非自愿发生性关系最有力的证据没有在有效时间内被采集。为什么美国的“强奸取证套件”中就能包括尿液采集?因为美国的“强奸取证套件”并没有什么高科技成分,有的只是规范、全面的取证手段和态度。

      2013年5月22日晚,我遭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威胁,称我肯定无法令犯罪嫌疑人入罪,要求我主动撤案,但我当时单纯地坚信公安机关有足够能力严惩罪犯,对他们的威胁不作理会。报案后我每周都致电猎德派出所询问案件处理进度,希望知道是否已批准逮捕,难料每次都找不到经办民警(警号:017146),接电话的警务人员每次均称会通知经办民警回复我,但经办民警无视我的询问,每次都没有作出回复。

      2013年6月4日因我多次致电110投诉,猎德派出所才在当日下午告知我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原因为证据不足。强奸罪为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我当时难以置信,如果民警在我报案当日安排我进行验尿,如验出我被下迷药,怎么可能会证据不足?我马上亲自前往猎德派出所当面询问经办民警,强奸的定罪是违背妇女意志,有什么能证明我是自愿的?经办民警不予回答并态度轻蔑地拂袖而去。我当面质疑证据不足的决定时,经办民警处处偏袒犯罪嫌疑人,视频显示我步伐不稳被犯罪嫌疑人拖着进入沐足店,却被民警歪曲成我与犯罪嫌疑人手拖手自行步入沐足店,民警只提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而绝口不提对我有利的证据。首先,我对自己被带入沐足店在当时毫不知情;其次,即便我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走进沐足店,不代表我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实上,我与自己的男友都未曾发生过性行为。案情在3周后突然出现大逆转,令作为被害人的我寝食难安,这中间究竟有什么腐败猫腻?

      性侵犯案件是每一个女性的噩梦和耻辱,也是人类文明中极其丑陋的一种现象。报案的结果,有时候甚至反而会让受害者的生活更加糟糕,受到周围人的不公正的待遇,这等于是对受害者的第二次伤害。我不惜被二次伤害,只是希望执法机关可以惩治罪犯。自报案后至今,我仍然未能接受如此不幸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每日精神恍惚并四肢无力。我受过良好的教育,一直洁身自爱,通过不懈努力取得全国认可的专业资格,是成功的职业女性。我已于2013年4月成功取得美国签证,本应在6月初前往美国,但由于陈某的侵害行为致使我必须留在广州处理报案而无法按时成行,对我是致命的双重打击。执法机关竟然玩忽职守既不采集血液也不采集尿液,而明明现代的法医学与分析化学,已经能从血样和尿样中找到这些药物或酒精存在的蛛丝马迹,并反推出这些东西是什么时候进入受害人体内的、剂量如何,以及这些东西在当时是否足以让受害者神志不清、丧失反抗能力,执法人员不负责任地待证据灭失后却告知我证据不足。

      我难以接受猎德派出所恶劣的办案水平和严重不足的办案经验,办案人员的疏忽和失职导致证据灭失而使嫌疑人逍遥法外,导致我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和践踏,所谓的证据不足完全是民警取证不全面导致的。警方取证不全就这么由被害人买单吗?证据灭失之后继续侦查还能为被害人维护权益吗?民警一句程序没有规定必须采集尿液就可推卸一切责任吗? 还是故意留出腐败的可操作空间?

      2013年6月7日,我前往猎德派出所领取法医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我身上的精斑来自于陈某,我的外阴部有新鲜性的轻微损伤。同时,我又向经办民警了解案件处理进度,他又摆出一副轻蔑的架势,表示预审认为,我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行为,如果不能获取进一步证据,将不打算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我得知后接近精神崩溃,强奸的定罪并不复杂,既然法医报告已证明我与陈某发生性行为,那么我与陈某发生性行为的那一刻我是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强奸罪就必定成立,办案民警如此袒护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作为贞操权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现在却无法调阅所有的口供和视频,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被立法者无视。但经我不断追问,目前猎德派出所掌握的证据有:

    1、                    口供:包括由被害人、陈某、钟某、沐足店的部长和服务员的供述,我在沐足店时因失去意识,自己无法更换衣服,是由服务员替我更换沐足店的浴袍的,但具体的供述是否属实我不清楚,因我不确定陈某的亲属是否已收买了沐足店的职员而作出对我不利的口供;

    2、                    视频:我与陈某在5月19日凌晨3点19分进入沐足店大厅,我被陈某和一位女服务员搀扶进入沐足店的房间;

    3、                    法医的鉴定报告,只能证明我与陈某发生性行为,由于欠缺尿检,无法证明我被下迷药。

      自5月19日至今,侦查因猎德派出所的低能低效仍未能终结侦查,使我天天寝食难安,受尽精神折磨。

      我就这么白白遭受侮辱吗?我该怎么办?
      ophelialuogz@gmail.com

* 中国司法网 *
 

(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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