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劝示牌视而不见,旁若无人的吃面者
微博网友@流汗的鱼儿:今天,我在地铁上遭“飞来横祸”!一看似小美女在地铁吃热干面,被人劝阻未果,我欲拍照发微博,被其察觉,直接冲至面前,将一碗热干面砸在我头上,还欲强行抢我手机删除照片。后被乘客制止,急忙下车。我已报警!
抬头可见的劝示牌
七嘴八舌——
@苏勇诚SUN:我也蛮讨厌在车厢吃东西,还有往外扔东西的人,应该制止。
@霖微不惧:凭什么,拍人家?我觉得别人不要你拍,你就不能拍。吃面不对,拍了给人发出来,难道就对吗?五十步笑百步,不可取。
@那些人遇见的杨钟雯:双方都有问题吧?在车上进食固然不对,但拍照发微博又是种什么心态,这只能激发没素质的人更没素质。
被热干面泼头扣碗的叶小姐
记者追访——
昨日上午10时许,@流汗的鱼儿在新浪发出微博及图片,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11时,荆楚网记者试图与博主取得联系,但已无法评论该微博,也无法发出私信。记者看到,该照片左上角显示“下一站循礼门”,遂前往该站了解情况。在地铁2号线循礼门站,值班站长涂女士向记者表示,已从网上获悉此事,但涉事网友是否在该站下车就不得而知了,因为没有接到相关投诉。
随后,记者与武汉地铁运营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称“并未接到报告”。对于在地铁上吃东西的行为,该负责人称,按《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目前仍以劝阻为主”。
但直至发稿前,@流汗的鱼儿一直没有回应。记者通过微博与她的朋友联系,得知昨日她“一身面味,但仍坚持工作”。
也被溅了一脸的邻座客王先生
饱受连累的邻座客
同车厢乘客见此彪女之举目瞪口呆
余律师的看法——
面对众多网友质疑,记者就博主是否有权利曝光不文明行为的当事人,以及拍照并发微博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等问题,咨询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的余佳奇律师。
余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凡公民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不利影响,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地铁中进食热干面的行为已违反《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而且该行为一旦造成人身损害,受害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余律师还提醒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曝光不文明行为的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个体特征进行技术化处理,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记者李光正 见习记者邹媛)
泼头后的满地狼籍
泼头后的热干面条
泼头后的纸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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