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宋庄画家村的一名油画家,叫做王宏峥。 三年前,我《尘》系列创作,其中的一个模特。那是在零七年初,当时《尘》系列的创作构思刚刚在我头脑中形成,我选择了“女人、鱼、燃烧的蜡烛”作为这一系列绘画语言的载体,是想借以刻画美丽圣洁的灵魂。 因为在我看来人无论是身处逆境、地位卑微,生活在坎坷困顿之中,一辈子默默无闻……但只要你葆有一颗纯洁善良的心,只要你灵魂在高处,你就是一个真正幸福的人。 我把女人做为画面中真、善、美的载体,试图营造一个理想中的完美世界。深思熟虑后,我开始通过朋友、模特公司等渠道挑选创作所需参照的人物模特。 我同时挑选出三个模特,作为我这一系列作品的参照原型,因为在一个人物身上我无法找到内心理想形象的完美化身,作为有偿服务,我在支付双方共同协商的报酬后拍摄照片。一切出于双方的自愿、认同,并各得所需。 之后,是一段风平浪静的创作生活,经过一年多的潜心研究,逐步完善,2009年初我的《尘》系列作品应邀参展,首展为世纪坛举办的“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作品一经面世,得到许多业内外人事的认可,这是我始料未及的。 由于媒体的关注,展览结束后,我的作品在网络、杂志中被转载、发表。 当我为自己辛劳成果暗自欣喜时,一场风波悄然而至。
不速之客
不请自到,已是令我匪夷所思,而接下来的谈话更是令我大为震惊,来者不善、善者不来! 她直截了当跟我提出此行目的。她有所耳闻我此次展览的效果,也看到媒体上的一些宣传,她认为我现在出名了,这里应该有她的功劳。 因为我画过她,参照过她,我应该给予她模特费之外的再次回报。并提出十万元的价码,她就此不再追究,不然,就起诉我侵犯她的肖像权。 我当时极为愤怒,我说该支付给你的报酬,我早已经给付于你,你现在这种行为纯属敲诈。 我说,假如作为朋友你现在遇到困难,我可以帮助你,但你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敲诈勒索,请离开我的画室,不然我告你敲诈罪。 而且你给多人做过模特,你凭什么指向我侵犯你肖像权。再说你只是我画面的一个参照,这并不同于写生,一模一样的描摹,我是综合多个模特各自特性创作出的人物,这属于我再创作的结果。 我并没有在画面中,署名其中人物特指某某人,或者有亵渎的意图等。你凭什么认定我画中人物就是你?我只能告诉你,我画面中人物的某一点,可能与你相像,但创作后的人物整体形象绝不是你。所以我希望你好自为之,不要再来骚扰我。我当时真的被气坏了。 我把她从我的工作室里赶出去,但气急败坏的她临走前撂下一句话,假如不给钱,她绝不会放过我,不然就走着瞧。
绘画创造何以存在肖像权?
我认为她只是想威胁我一下,并没有当做回事。但没过几天,她带着两个男人再次来到我的画室搅闹,扬言如果我不给钱,她就毁掉我所有作品,并且强行翻阅我电脑,把我拍摄她的照片全部删除,说我不给钱前以后就不许再画她。以前所有作品也必须销毁,不然我就对她构成侵犯肖像权。 她的无理取闹再次激怒了我,我把她再次赶出我的工作室。但我始终无法理解的是,绘画创作中何以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它既不是摄影也不同于美院课堂上的写生、造型训练,一模一样的翻版描摹,绘画创作是多种因素综合后的成果,它早已经不具备对模特形象的针对性。 这些绘画作品是我无数辛勤汗水凝结的成果,它们见证着我艺术生涯的一路艰辛,我将它们视如生命般去珍惜。艺术作品属于人类共同的精神产品,它应该让更多的人去认知、去收获这一份厚重的成就。 当我把自己这份引以为豪的成就,无所保留的展示在世人面前时,我才“幡然醒悟”,原来我自身根本不具有展览、宣传的权利?这一切简直荒谬之极。 为什么我自己作品的宣传展示要获得模特的认同,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那么,假如模特永远不允许我的作品参展面世,是不是我的这些作品就要被告知,永远要置之高阁,抑或销毁呢? 是不是在未经模特允许的情况下,画家的作品就必须要“不为人知”,任凭画家你付诸再多的心血,都必须付之东流? 否则,画家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创作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模特手持绝对主宰权。认定你是否已侵犯肖像权,全在于她一念间。 我认为法律对此的界定过于荒唐,难道作为一个画家,自己作品的归属权都不属于自己吗?任凭模特一纸状告,法律便可成为她手中令箭,主宰画家作品“生死大权”。
湘潭法院非法取证?
所以现在我成名了,应该给予她精神、经济上的补偿。语言最后直接露骨到,只要给钱,这事就算了结。 她同时要求我书面承认画过她,并且承诺以后不再画她。我依然态度明确,作为朋友遇到困难我可以帮助,但以这种方式敲诈勒索,就别妄想了。再有,就是我也不可能再画你,以前的照片已被你删除了,你即使同意我再画你,我也不可能再画! 她再次气急败坏的离开,让我走着瞧! 我并不清楚,法律对精神损伤的界定尺度,在我的概念中应该是某种行为或者事件导致当事人精神受到损伤,导致某种不良后果,才可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精神损失索赔、 然而面对王某某在金钱面前的精明强悍,咄咄逼人之势,我看不出她所谓的,此事件对她造成的“精神损伤”之严重后果。 没过多久我收到湖南省湘潭市法院,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三人亲自送达到我工作室的法院传票,不速之客的突然“造访”,令人匪夷所思。 当我得知模特王某某,已经在她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侵犯她肖像权时,并未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因为之前她电话、短信都曾以此威胁过我。 当事人王某某在起诉中,要求我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侵权费等项目共计五十万元。 而湘潭法院的这几位官员此行,不仅是送达传票,并试图取证,他们强行翻阅我资料和电脑,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在我工作室当着我和我朋友的面,恣意翻查!并试图没收我的电脑,我制止他们的这个行为,希望他们不要影响我的工作。 从 6月2日到6月5日,也就是法院仅用了两天时间就完成了从受理诉讼到决定开庭时间并开出传票在第三天送达。 法院的时间观念很强。仅此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需要动用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3个人专程跑1700公里到北京送达传票,往返的费用谁承担?是法院还是原告? 注明:湘潭没有飞机场,乘飞机要先到长沙市飞机场,湘潭火车站在扩建,暂停使用,坐火车需要到株洲市或是长沙市。 法官3人到被告家里,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翻阅被告资料和电脑,并威胁被告如果不给看电脑内容就把电脑扣下带回法院。 简单的一个民事案件,是否值得法官亲自替原告到被告家里保全证据? 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6月5日在被告家的拍摄视频,其实是6月5日法官到被告家里送达传票并取证的时候进行的偷拍。 法官是否有权利进行偷拍,是否可以称之为非法取证?法官取证的内容是否可以以原告的名义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我认为他们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取证,作为一名主审官他没有亲自取证的权利。我也想懂法律的朋友们来识别一下,这些法院的如此取证途径,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越权? 我当时不清楚他们对这个官司为何如此重视? 但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我从当地政法系统内部打听出,这桩官司在当地属于“风险官司”。也就是主审法官、律师、当事人他们利益挂钩、风险共担! 事情至此,法官们的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之后不久,我再次接到模特王某某的电话,这次,她竟然明码标价,四十万,她就撤销起诉,少一分也不行,不然她就奉陪到底,让我不得安宁。 我当时在想,从原来的10万,到现在的40万,多出来的钱被谁拿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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