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行政庭于2008年9月1日,错误的下达了(2008)内行监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案件提起再审。该案涉案人员--审判长敖丽萍、代理审判员王旭军、代理审判员王彦凯、书记员梁永胜。他们利用司法特权,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偏私枉法、错误认定事和实适用法律,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了枉法荒唐的(2008)内行再提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错误地撤销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的三个行政判决,错误地撤销了宁城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的宁集建(1993)字第8882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判令宁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使本案节外生枝,使闹剧继续至今。 宁城县人民政府在重新为本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明知第三人姚金泉是在无理取闹,却迫于压力,违背事实和法律,滥用职权,作出错误、荒唐的宁政发(2009)189号《处理决定》,从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本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上诉至内蒙古高级法院。内蒙高院行政庭对本案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王彦凯、审判员任慧卿、审判员吕永清、书记员刘志强。由于王彦凯法官曾参加过上次枉法荒唐的(2008)内行再提字第10号行政判决的审理,此案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会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公正,本人依法申请王彦凯法官回避本案的审理,并得到了内蒙古高院院长的批准。另由鲍颖法官担任审判长(其他组成人员未变)重新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2010年9月16日开庭,判决时间标注为2010年11月12日,而判决书【(2010)内行终字第142号】在2011年4月27日才送达与本人。本人接到判决书后发现:除审判员吕永涛、任慧卿外,审判长由鲍颖变成了敖莉萍、书记员由刘志强变为田莹。而敖莉萍(敖丽萍)是参加枉法荒谬的(2008)内行再提字第10号行政判决审理的审判长,原案审判员王彦凯法官已经批准回避了对本案的审理,敖莉萍作为原案审判长更需回避本案,而其未曾参加庭审,却擅自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并违法担当了本案的审判长(有判决书为证)。其在审理本案时,没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查此案,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哪里还有司法公信!内蒙古高院行政庭竟如此行使审判监督权!另外,内蒙古高院行政庭敖莉萍或敖丽萍,究竟哪个是真的?为什么严肃的高级法院的判决文书,内蒙古高院行政庭竟如此草率对待,还有没有责任感?司法权威在那里?司法公信在哪里? 强烈要求依照“五个严禁”及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敖莉萍等敖丽萍法官;内蒙高院行政庭(2010)内行终字第142号行政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正,强烈要求依法撤销,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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