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唐利华、吉林省集安市人。 举报人联糸电话:13943544397、QQ号1170703769。 被举报人:徐清、 原吉林省集安法院法官、现为集安市政法委书记; 被举报人:赵凤麟、集安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被举报人:周云香、原集安市法院民事庭庭长,现为集安市法院副院长; 被举报人:张文声、集安市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被举报人:汪世洲、吉林省通化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长; 被举报人:张启胜、原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法院民事庭长,现为通化县法院院长; 被举报人:集安市法院。 一、举报的理由: 1、上述被举报人利用裁判权帮助原告实施犯罪(诉讼欺诈),为帮助原告诈骗污辱举报人的人格,利用强制执行权明抢明夺劫举报人的合法财产; 2、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 二、事实和理由 1、徐清:用违法证据冒充合法证据 在审理(1998)集民初第64号民事案件时,用服务部的证据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用没有原件的复印件冒充原件认定本案事实。 下面的这个盘点表是被当做发展公司的证据至今保存在本案的卷宗里,只要一打开卷宗就看得到,这个盘点表还是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上面明明填写的是服务部,上面明明盖的是服务部的公章,法官就敢用这个服务部的冒充成发展公司的证据。  盘点表 2、赵凤麟:用违法证据冒充合法证据 中院第一次发回集安法院重审时,赵凤麟明知道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冒充的、是违法的,但仍然维持了原判决。 3、周云香:用《原告口头陈述认定事实》 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时,周云香明知道原告用服务部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被中院做废;明知道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需要举证。周云香却让原告不用举证,以〈原告的口头陈述为依据〉,认定本案事实。 下面是集安市法院第三次判决书的第六页,判决书清楚的告诉一个事实,原告打官司不用举证,《口头陈述就是案件事实的依据》  小的以口头陈述为依据判决书 4、汪世洲:民事二审再审案件没有证据没有开庭就改判。 2000年我第三次上诉到通化市中级法院,中院撤消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我的主张原告败诉。原告不服向中院提出再审。做为执行庭的庭长汪世洲带领二个执行法官主持了申请再审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原告没有出具任何证据。听证会结束后,本案没有经过开庭,汪世洲就下达了(2003)通中民再字第31号判决,撤消通化市中院原来的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下面就是二审改判的判决书,没有证据依据什么撤消本院判决?没有证据依据什么事实与一审审理的一致? 显然是法官在忽悠我忽悠法律忽悠这个社会的弱智,我却毫无办法,只能上诉申诉再上诉再申诉。  与一审的一致的判决书 5、张文声:再次用违法证据冒充合法证据 2004年,我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二次听证会确定了原审判决中用服务部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是错误的;确认民事案件二审再审没有证据不开庭就改判是错误的。2006年,吉林省高级法院将本案发回集安法院重审。张文声做为审判监督庭的庭长审理了本案,他明知道这个服务部的证据被中院做废掉,明知道用用服务部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是枉法判决,但是仍然用服务部的证据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维持本院的判决 6、张启胜:为包庇纵容原审法官的行为坚决不改判 2009年,就本案我第四次向通化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为了揭露原告的诈骗行为我申请装桶试验张启胜不准;为了揭露原告是诉讼欺诈我向张启胜申请调取证据张启胜不准;我让原告举证张启胜不准;我的证人出庭张启胜全部不采信:我摆客观常识张启胜装不懂:张启胜唯一的一条原则就是维持一审判决坚决不改判。 下面是原告装人参酒的桶,原告也承认是自己的桶,我几次向张启胜申请装桶试验都不被允许,因为这是容量100市斤的桶,里头装有55市斤酒,剩下是45市斤的空间如何能装得下90市斤人参?张启胜知道只要让原告装桶试验,原告的诈骗目地就会曝露,为了帮助诈骗张启胜就不能装桶试验。  桶 7、上述被举报人:对我方证人出庭的证言和指证全部不采信,只相信原告的口头陈述和冒充的证据。 就本案我有五位证人出庭做证,这是其中的二位证人,他们出庭证明请愿书告桶里装的不是90市斤人参而是45市斤;他们证明桶里的人参是酒泡多年已腐烂变质;他们证明发运回来的就是原告的原物。其中一位证人出庭直接指证原告承认发运回来的34桶酒泡人参是原告的自己,当面指证原告承认不是每桶90市斤。他们共同指证的事实证明原告是诈骗。可是上述被举报人对这五位证人出庭的证言及指证全部不采信,他们只信原告的口头面陈述和用服务部的证所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 8、集安市法院报复举报人; 经过十年的上诉、申诉、再上诉、再申诉、再上诉,法官们玩起了折腾术。这次用服务部证据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下次就用原告的口头陈述,再下次发回重审再把服务部的证据拿出来冒充发展公司的证据。一审判完二审就唯持。我以为是法官私下里乱搞法院领导不知道,法院的纪检不知道,所以我在2007年通过特快专递向集安法院控告法官枉法裁判。集安法院不但不查案,还派法警对我进行抓捕。2008年2月29日,我被集安法院抓捕归案。罪名是污辱漫骂法官,先是对我进行软禁一天,然后是拘留15天,还告诉我再要控告时就要进行刑事拘留、然后判刑。 三、这是一起法官与诈骗犯串通的抢劫案 原告刘风兰有34桶酒泡多年的人参(每桶45市斤人参55市斤酒),她委托我将这些酒泡人参从云南发运回东北,发运回来原告才知道酒泡多年的人参在东北已经没有市场了,一分钱也不值了。为了让这些没价值的酒泡人参成为高价值的人参让我赔偿,为了让每桶45市斤变成每桶90市斤人参让我赔偿,原告以她的原物被我私自处理掉了为理由向集安市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律师董志光与法院的法官是铁哥们,律师法官串通一气枉法裁判无法无天,上下级法院的法官相互关照枉法裁判,在原告没有证据情况下,明目张胆的将34桶一分钱不值的人参变成高价值的人参让我赔偿,将一桶装45市斤变成每桶90市斤人参让我赔偿。仅仅利用裁判权抢劫还不够还要污辱我,法院认为是我将原告的大桶人参换成小桶,是我将原告的鲜人参换成酒泡多年没有价值的人参,是我贪婪私自将原告的人参处理掉了。我不服法院这明抢明夺似的判决,2007年到集安法院举报法官枉法裁判,集安法院不但不查案,将举报人先是软禁一天又拘留15天。2009年,我第四次上诉到通化中院,中院明知道原审法院是帮助罪犯犯罪,是枉法裁判却仍然维持原判决不肯改判。 两会就要召开了,我想以此告诉人大代表们,我们这儿的法院实在是太黑暗了,简直就是无法无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