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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档(1)小贩杀了城管该判何罪?(3)

时间:2013-02-12 10:02来源:www.cnlaw.cn 作者:_网络转摘 点击:
网友评论辑选 大律师夏霖的辩护词才是真正枪毙崔英杰的那颗子弹 今天有幸拜读夏律师的辩护词,我整个人彻底呆住了,这个世界上居然有这样冷酷的人,这个世界上居然真有把别人的鲜血拿来蘸馒头吃的人,这个世界上居

网友评论辑选


大律师夏霖的辩护词才是真正枪毙崔英杰的那颗子弹 

今天有幸拜读夏律师的辩护词,我整个人彻底呆住了,这个世界上居然有这样冷酷的人,这个世界上居然真有把别人的鲜血拿来蘸馒头吃的人,这个世界上居然有那么多为人血馒头叫好的人!

夏律师的辩护词真的是在为崔英杰辩护么?不,他其实是想崔英杰早点死,只有崔英杰死了,他才能获取更大的名声,只有崔英杰悲壮的死,他的名声才会大振,他的律师事务所招牌才会更金光闪闪

他的那篇辩护词,充满了豪言壮语和煽动性的语言,其实呢?其实根本不是一纸救人的辩护词,而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


下面我来分析一下,夏律师的辩护词是如何一步步把崔英杰推上死路的

崔英杰被指控的罪名有两条,1、妨碍公务罪,2、故意杀人罪,前边一条罪,对崔英杰而言,根本就不是罪,最多判3年,和故意杀人罪比起来,不值一提,但是对于城管和死者家属而言,第一条罪名成立与否是至关重要的,第二条罪成立与否,其实意义不大,如果妨碍公务罪不成立,全国城管以后没法执法,死者不能被评为烈士,无疑这是城管和死者家属万万不能接收的。所以,第一条妨碍公务罪是一定成立的。

律师在这个案子里,辩护重点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能把故意杀人罪辩成故意伤害致死,崔英杰就不用死,最多死缓,而妨碍公务罪成立与否,三年以下徒刑,和故意杀人罪比起来,简直不值一提!

如果想救崔英杰的命,一个有起码有良知的律师应该是劝崔英杰承认妨碍公务罪,由崔英杰认罪,忏悔,作出“如果我不死我愿意一辈子做李家的儿子”之类的低姿态,把整个事情描绘成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换取李家家属的同情谅解,如果李家家属表态希望杀崔,那就万事大吉,法院其实是不想判崔死刑的,肯定最后顺势下驴,把案子定为妨碍公务,故意伤害罪,给崔判个死缓。

夏大律师当然知道这个道理,可是这样打,怎么能显出他的高明来呢?他要的是戏剧效果,是他的高明的辩护表演,而根本不是崔的命!

大家看看他的辩护词,妨碍公务罪的辩护词占了大头,占总篇幅的50%,崔英杰的过去,占总篇幅的15%,煽情的总结,占10%,最最最重要的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才区区22行,刚过总篇幅的20%!!!

我看到的时候觉得血都冷了,有这么打官司的吗?最高判三年的罪名辩护词比要掉性命的罪名辩护词多整整一倍?

妨碍公务罪的辩护词,夏律师写的字字珠玑,到了故意杀人罪那段,不知道为什么,夏大律师水平一下倒退到业余水平,崔英杰究竟是该判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才是本案的重点,才是崔英杰的生命的重点,高等法院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之间的释义有明确说明“……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可见,只要故意伤害罪成立,崔就不用死。

而我们的夏大律师,完全忽略了这一点,整个辩护词就在暗示崔英杰是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反复强调的是他杀人是因为社会不公,其实社会公平与否,妨碍公务与否,和故意杀人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案子的重点不在于他为什么杀人,而在于他究竟有,还是没有杀人!

我举个例子,假定,李不是城管,而是一个吃了烤肠不给钱的流浪汉,同样的情节,崔拿同样的刀捅死他,大家觉得,这是不是故意杀人罪?

大家可以看他的故意杀人辩护词,

第一点是崔第一次经过李的身边没有动刀,这能说明什么?只能说明他们没有旧仇!这不是废话么,公诉人就没说他们本来认识!

第二点,被告用的刀是劣质小刀,这这这,法律有规定说用劣质小刀捅人要从轻判决么?

第三点,被告逃跑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这能说明什么?事后啊!

第四点,这是典型的激情犯罪,就更不靠谱了,法院不是给你玩卫斯理的地方,你说他是激情犯罪就是激情犯罪么?有证据么?

套用到我说的,如果一个流浪汉吃了烤肠不给钱,被崔用小刀捅死,回头发一短信问这个流浪汉死了没有,再回头看看这些辩护词,你会发现它们是多么的可笑!

辩护词的后部分,全是关于崔英杰的过往,其实这些在判决中只能起旁证的作用,根本用处不大,用一句话一带而过即可,夏大律师却用了和故意杀人辩护词相若的篇幅来叙述,他真的是想救崔英杰吗?还是在写煽动人心的散文?

崔的案子,最值得入手的地方是,1、他只捅了一刀,没有补刀2、李没有当时就死,只是重伤3、从刀的位置和力道判断,崔并不是想要李的命,,只要崔做出姿态,给城管和死者家属一个交待,完全有可能保住命,

可惜,这样的辩护词并不出彩,我们的夏大律师当然不会这么辩护了,他所要的,就是崔轰轰烈烈的死,他轰轰烈烈的出名,仅此而已!

本来只是一件普普通通的案子,崔只是个不冷静的小贩,谁都有不冷静的时候,李只是个拿点工资普普通通的公务员,我相信他有后台的话不用亲自去抓小摊,因为一起悲剧,一家人毁了,这只是一场悲剧,崔不是什么英雄!可怜却被律师和众多无聊看客,以反抗暴政英雄的名义送上刑场,悲哉,叹哉

后记

附录一 夏律师辩护词结构分析

崔英杰不构成妨碍公务罪54行

崔英杰不构成故意杀人最22行

崔英杰过往记录15行

结尾煽情总结10行

附录二 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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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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