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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档(1)小贩杀了城管该判何罪?(2)

时间:2013-02-12 10:02来源:www.cnlaw.cn 作者:_网络转摘 点击:
本文赏析与点评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析 : 称 审判长、审判员:,朴实、平等更好。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

 本文赏析与点评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审判长、审判员:”,朴实、平等更好。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析
   第一请允许.....表示哀悼”、“诚恳致意” 二句,应根据庭审现场情况来表达,因为对立双方的人都在。如果有人大、政协代表团旁听,或多是摆摊设点的群众旁听,场面稳定,可以一述;如果被害方人员较多,或被告在押解的过程中,遇到过被害方亲属围攻,而且情绪一直非常激动,就要改变话语。有时被害方故意带很多亲友,目的就是为了庭上施压或闹事,那么这二句话就不讲为妥。为什么?毕竟人已经死了,而且你还要为被告辩护,说这些话,你认为是同情,但对方不一定认为,立场不同,听着反感,如果庭上有人指手叫骂,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群体事件。更为甚者,庭审结束,律师自身安全可能要受到威胁。有时突发事件防不胜防,出问题也不仅仅就出在法院或庭审中,因而不能光靠警察,为此,说话一定要讲究。庭审时,双方当事人都在,你死我活,利益分明,应避免刺激和挑拨性语言。穿鞋戴帽,自誉自显,无关紧要的话,就不要说了。刑事庭审,要让旁听对方感到你只是从法律角度谈,语言要平实质朴,娓娓道来,避免情绪化,否则,等于引火烧身。理智看待情与法,老百姓不管你那个。请不要说我讲道理,这不是对错的问题,你去一次就知道了。


    第二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这句话似是而非。应当说,城市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城市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是符合情理的。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即城管人员恰恰“不近情理”,并由此导致李志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是问题的关键。当然,不能因为城管“不近情理”,他人就可以随便剥夺其生命。话说回来,即使“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也不是没有办法阻止“付出生命” 结果的发生,而是有一系列措施的。李志强作为城管领导,身处城管一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力争解决;实际工作中,制度无情,人可有情,方法得当,也能解决。中国的老百姓是最能体谅的,也是最容易满足的。可惜说拿就拿、说抢就抢的土匪作风,把事情推向极端。不近情理也好,生命的代价也罢,可以让人们反思城管制度的方方面面,但无论如何改变不了崔英杰杀害李志强的事实,人们也不会在庭审中把关注的目光从崔英杰身上转移到制度的制定上。法庭发言不须充满哲理,但要符合逻辑,不必巧舌如簧,但要朴实入理。


    第三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辩护人的工作似乎表现的不够充分,这在辩护人后边的辩词“二、”中比较明显,即刑事案件的辩护核心犯罪事实的辩论部分,显得单薄无力。主要表现在庭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方面,如:会见被告没有,走访调查相关单位和人没有、到现场去了没有、查阅起诉材料没有、公诉词与起诉书是否一致,查阅了什么法律资料,进行了哪些其他必要的分析活动。这些直接反映了律师的敬业精神、服务标准,对于先声取信被告、诚服被害人亲属、确定法官心理,极其重要。但这里看到的辩护词仅根据庭审中的起诉书公诉词法庭调查,确定辩护,难以令人解渴。实践中,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往往不太上心,因为难辨出什么结果,也没什么利益,有的支应公事,有的律师则因为经验不足。这些从辩词中可以看出来。刑事案件往往人命关天,一般都是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也应当是不错的。关键是不是用心,有时候,眼看着律师自己就把事搞砸了,乘兴而来,狼狈而去。对于开头部分,大家应当重视才是,学会于无声处寓真雷。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析:这几段比三大本短不了多少,有理有据,说得热火朝天,好像法官一旦采信,那么,崔英杰就有可能当庭释放。
    实际上没说到点子上,刑事辩护辩什么,应当有针对性和目的性,自己辨不清东南西北,不会有效果。
    因为,就算城管不适格,被告也不能杀人!
    其实,这是律师的乏辩之辩,是让外人听热闹的。有时可以用用,特别是旁听人数较多,壮胆长气,也有效应,又能弥补准备的仓促和不足。但在法律行内还是免了吧,只管掏干货,干净利索,谁愿意一坐半天啊,珍惜大家的时间为好。
    另外,刑事审判涉及较多问题,就犯人而言,押解、看管、吃饭、方便,出监、送所、手续、路途、警戒等等非常不易,要看情况,抓紧时间,否则,夜长梦多。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析:上边的辩风意犹未尽,呵呵。话是说到点子上了,但没有说的必要。让人感到实在没话说,抄了一段法律理论。考理论打个前站也不是不行,让人费解的是,在以下四点的具体辩护中,辩护人并没有正常引用起诉书的指控,只是笼统、“很顺手”地开辩,似乎也像被告一样“不想追求什么结果”。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析:起因是城管执法检查。只能说,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激起杀人的义愤。但不能用此一时,去解释彼一时。三轮车被没收,不等于人身受到强制,更不存在急于脱身的情况,事实上也是如此。前面的“可能受到强制”,是不存在的,那么后边的“急于脱身”,就难以成立,那么被告凭什么理由“随便挥了一刀”?正是三轮车被没收,被告反复央求、索要无果,产生激愤,遂杀人,这是理由。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析:也请大家注意,杀人的刀是不论价钱的!切豆腐的刀也能杀人!
    从中只能断定,这一刀是不计后果的。不顺手的事当然谁也做不成,这是由人的生理特性决定的,不需要律师讲。顺手正说明杀人者在主观支配下要追求“自然而然”的结果。不知道律师想要表达什么,还是被告到底要追求什么结果呢?按照律师的说法,被告往自己大腿上来一刀,那才是更顺手不过了,难道让被害人挡住刀的运动路线,出现了意外?由此,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就可以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这样说才会改变定性。但应当证明被告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都曾在“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多次很顺手地扎上自己大腿。

(三)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析:到天津之后才有“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晚了!事后追悔,于事无补。辩护人这样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不会赢得胜券,反而让法官对其以后的发言产生不认可。
(四)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析:“强烈的感情”分多种具体情况的,不经过充分的法律论证,不能武断地否定故意杀人成立。这种强词夺理的推论,有失业务水准。事实上,“强烈的感情支配下”正是被告产生杀人这一特殊犯意的直接动因,其行为结果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对庭审的核心问题,如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意见等等,律师应当充分论证,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本案律师却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辩词中未能就起诉书或公诉词指控的内容、意见,庭审调查中发现的新的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及补充,指控被告犯罪的主观、客观、内容,动机、目的等犯罪构成诸方面得不到应有的辩析和反驳,案件事实、定罪、量刑仍掌控在公诉方的意见中,这对被告是非常不利的。
    辩护是针对指控的,事实认定是辩护人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辩护人应当对指控的事实以及证据进行分析研究,事实是否存在、有无重大出入,都需要辩护人说明真相,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其次才是指控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有无引用不当或错误理解,进一步阐明正确适用法律和引用法律的意见,从而较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辩护职能。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证明内容: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名优秀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部队...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

    析:这是被告的平时表现。但不能图省事,一摆了之。需要辩护人从情理上全面分析,被告平时怎样,本案被告怎样,前后相比较,找出犯罪诱因,指出被害人的过错,说明被告如何在被害人的激发下走向犯罪,这是被告可以原宥之处,以期得到法庭的重视。因此,辩护不是材料的罗列,要善于从中抽象出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服务于自己的当事人。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走投无路,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析:结尾部分,慷慨激昂,看似富有哲理,实则逻辑不通、概念不清,有扰乱视听之感。
    第一段,是社会伤害他、还是社会上的某些人在伤害他?生活的方式遍及360行,偷盗抢劫到底算什么方式?当一个人赖于谋生时,有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他民众的生活?这也要“将心比心”,不能把众人长时间的忍耐当成是默许或需要,以此为被告开脱。
    第二段,至于复员军人安置工作,这是有政策和条件的,现阶段,并不是任何复员兵国家都必须安置,这不能归结到社会不公上,相反,国家对复员兵在就业方面给了不少的优惠,社会对复转军人的认可程度、接纳程度往往高于一般的社会青年,这是事实。因此,“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其结果,只会让广大复员军人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而不是像被告一样遇事只顾顺手、不计后果。这是确信无疑的。显然,辩护人明显低估了复转军人的整体觉悟,高看了自己的煽动力。
    第三段,辩护人像其他一些“有文化”的人一样,遇事总是爱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兜圈子,这样,绝不会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甚至会隐瞒、回避、转移一些问题。因为现在的许多问题绝不是什么立法问题,而是守法问题。辩护人引法谚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我看应当是这样:“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那些一贯无视法律,为所欲为,在法律、制度面前碰得头破血流的人,难道还要法律、制度去买单?在社会运行中、在法律实施中,失去李志强,社会更和谐,失去崔英杰,法律更和谐,这样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才能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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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本栏编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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